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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四川省旅游条例》决定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并在7月11日,四川省旅游局就全省宣传贯彻《四川省旅游条例》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本次《条例》的修订,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提高政府发展旅游业的统筹能力,强化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改进旅游宣传营销方式,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据悉,新《条例》中*次增加了景区优惠的相关内容,以及对旅游资源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优惠条款 景区应建立免费开放日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中*增景区优惠政策的条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该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一条强制性条款,而是一条指导线条款。”
不得不说,这是一条富有开拓性的、前瞻性的新条款,相信能够有效地推进四川本地旅游业进一步发展。
资源保护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改建拆除
本次新《条例》对于旅游资源的保护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将旅游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该类条例能够有力确保对于资源的力度,从而有效推进四川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扶持鼓励 旅游度假村的开发
目前中国旅游活动已经开始由观光式旅游向休闲度假式旅游转化。”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新《条例》增加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旅游市场及旅游者需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规范发展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
这对于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旅游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旅游业相关各部门各行业,能够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从坚持旅游业发展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大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全力促进旅游市场的开发与培育,坚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共同努力推进四川本地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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